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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1  既有建筑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品的通讯接入方式,保证新老系统的兼容性。

6.4.2  涉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改造区域,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6.4.3  改造区域内的既有建筑改造部分如增设了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其相应场所或部位应按现行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4  改造区域内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平面布置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6.4.5  消防水泵已采用低压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连锁启泵时,消火栓启泵按钮可不用于直接启泵。如消火系统按原有标准仅采用消火栓箱按钮信号线直接引至消防泵控制柜启泵,则改工程应保留此功能。

6.4.6  老年人照料设施、大中型商业建筑、图书馆建筑等内部装修或局部改造时,其非消防用电负荷部分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6.4.7  改造区域内新增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时,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现行标准。

 

条文修订说明

6.4.4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平面布置是指短路隔离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的设置。

6.4.5  消防水泵启泵方式应与水专业一致。消防水泵通过低压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连锁启泵要比消火栓按钮启泵可靠和迅速,故不再对消火栓按钮启泵做硬性规定。

6.4.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有效防止电气火灾,现行标准明确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大中型商业建筑、图书馆建筑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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